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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5、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额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购买自住或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7、同意按照法定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8、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对象:
新余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新余住房公积金限制贷款条件
贷款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3、借款人购买已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与售房方签订的购房合同(1年以内)、付款凭证(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3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4、借款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拍卖的住房,待产权已归属于借款人或配偶后方可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5、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
3、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4、受委托银行按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建)房单位。
新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期限:
新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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