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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新余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核盖章的《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共有人以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薄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合法的委托代理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新余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新余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个人申请。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查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新余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12个月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保留其累计利息和1个月的缴存额。
2、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贷款逾期记录,并正常还贷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每年冲抵。
(1)每年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限于每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超过当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之和。
(2)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实际还款余额。
3、用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一套自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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