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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14:14:11 来源:江西招聘网
江西职场资讯栏目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职场新人要小心不良公司的违约金陷阱”的文章解读,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9月,大部分毕业生进入职场。面对劳动合同中的情况“违约金”一个,很多刚进入职场的人“菜鸟”他们知之甚少。职场新人,涉及非职场新人,“专业”“专项”除法定情形外,培训、结算等违约金均无效。并非所有的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
案例1:小王加入了一家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如果小王违约并提前离职,他应每年向公司支付20000元的非服务期赔偿金。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在工作不到两年后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协议,因此向法院起诉小王,要求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无效。
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该是“专项”的,“专业”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例如,上岗前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如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法官解释说,软件公司与小王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了解和联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服务期。因此,软件公司只向小王提供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
因此,《保密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无效的,小王不需要向软件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能解决户籍违约金案例2:小王进入金融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明年签订非北京员工结算协议,说明公司办理小王结算手续等相关事项,同意小王对公司有三年服务期,自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小王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向公司支付3万元赔偿金。一年后,小王提出辞职,公司以小王违反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为由,要求小王支付3万元违约金。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
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时才能约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属无效,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官解释说,在双方签署的《非北京员工结算协议》中,小王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向财务咨询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为无效条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们带来的“职场新人要小心不良公司的违约金陷阱”,另外想了解更多职场资讯、职场禁忌、职场晋升、劳动法规等讯息,更多职场类资讯内容敬请关注江西人才招聘网https://www.jxrsz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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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职场新人要小心不良公司的违约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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